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消債調,29,2023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邱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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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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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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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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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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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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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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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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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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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正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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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許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9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書 記 官 李宗諺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邱宥儒(原名:邱守仁)
聲請人代理人黃千珉律師
相對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許惠雯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462,814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1.68,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9,200元,銀行代號:021,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邱宥儒
聲請人代理人 黃千珉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許惠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李宗諺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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