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消債調,624,2024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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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陳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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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林家旭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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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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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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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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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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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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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劉世章
相對人即債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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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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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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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24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執
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俊偉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劉世章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關於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部份依原契約履行。
二、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10萬9,058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2月10日起,共分12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3,於每月10日匯款,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三、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0,710元,銀行代號:808,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四、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六、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陳俊偉

相對人代理人 劉世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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