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洪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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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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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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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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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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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政杰
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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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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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許惠雯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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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44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
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洪啓清
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許惠雯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46 萬2,140元,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共分180期,履行期間年利率百分之10,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即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15,713元,銀行代號:810,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洪啓清
相對人代理人 許惠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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