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 請 人 范嘉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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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柏乾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杰祐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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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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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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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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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655號前置協商調解消費者債
務清理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民
執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書 記 官 陳瓊芳
朗讀案由。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范嘉倚(原名:范昭卿)
聲請人代理人陳柏乾律師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最大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委任狀)代理人蔡杰祐
司法事務官試行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願給付如附表所示無擔保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整,各債權人受分配金額如附表所示,並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共分120期,履行期間零利率給付,於每月10日匯款。
二、聲請人須按月向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付3,000元,銀行代號:013,繳款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再由該銀行依附表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金額撥付予其他債權人。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人若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同全數到期,並恢復依原契約所約定之條件計算。
五、調解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開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 請 人 范嘉倚
聲請人代理人 陳柏乾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蔡杰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陳瓊芳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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