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34號
聲 請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國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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