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元霸通運有限公司、陳芷妍、簡晋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芷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簡晋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元霸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