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709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耀忠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耀忠居留身份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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