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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897號
聲 請 人 豐群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炳騫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二、釋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112年3月15日)
三、相對人陳炳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相對人寰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器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冠宇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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