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司票,4053,202304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4053號
聲 請 人 陳美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盈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票「正本」。

二、相對人江盈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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