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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建字第70號
反訴原告 吳相翰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張志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鼎宸空間設計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1,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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