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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1376號
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殷聖節能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喻稜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
反 訴 被告
即 原 告 瀚宇控制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恩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本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8日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98,928元,及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部分應併算其價額,計算至113年4月7日之本息總額如附表所示合計541,303元,爰核定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41,3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反訴原告已繳裁判費5,400元後,反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元) 起始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利率 (年息) 金額(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498,928 498,928 利息 498,928 111年6月28日 113年3月7日 (1+255/365)年 5% 42,375 合 計 54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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