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審訴,400,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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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00號
原 告 楊洪子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榮利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該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5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17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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