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審訴,408,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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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0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何致澔(原名:何羿輝)即和隆興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2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578元,此裁定已於112年3月2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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