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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9號
原 告 吳平平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鳳山新城甲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後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800元,尚應補繳1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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