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小抗,11,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小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林世偉
相 對 人 蕭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2223 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兩造乃於投資網站上LINE群組認識,相對人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抗告人表示投資運彩可以獲利云云,致抗告人陷於錯誤,而於112年1月4日至同年1月17日共匯款新臺幣(下同)19萬元至被告於中國信託之帳戶中,嗣抗告人要求相對人退回上開款項,相對人雖同意,然僅退還11萬元至抗告人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下稱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而尚欠8萬元未退還。

又抗告人曾對相對人提起詐欺告訴,雖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5831號為不起訴處分,然該8萬元既為相對人不法所得,且相對人亦同意返還,爰依兩造契約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提起本案請求(即本院112年度雄小字第2223號案件,下稱本案)。

再兩造係約定由相對人將款項匯至抗告人之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債務履行地在高雄而屬本院轄區,本院應有管轄權,然原審裁定卻認本院並無管轄權而將本案移轉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顯有違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並重為適法之裁定。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訂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此乃同法第12條就特別審判籍所為之規定;

而所謂債務履行地約定,無論以文書或言詞,抑以明示或默示為之,是否與債權契約同時訂定,均無不可,即其履行地定有數處,或雙務契約當事人所負擔之債務雙方定有互異之債務履行地者,各該履行地之法院亦皆有管轄權,惟必以當事人間有約定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始有該條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已同意返還其款項19萬元,及匯入其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足見兩造係約定債務履行地為高雄五甲地區,故本院具有管轄權云云,並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5831號不起訴處分書、帳戶資料、存摺明細等為證(參原審卷第13頁至第15頁、本院卷第13頁、第25頁至第27頁),惟依現今金融交易習慣,給予他方銀行帳戶之帳號供轉帳付款,乃屬交易常態,且利用金融機構帳戶取款或匯款方式更屬多樣,當事人不必然需至帳戶分行所在地臨櫃取款或匯款,自無從僅因相對人清償餘款之匯款帳戶,即認雙方有以該帳戶之開立分行地址作為債務履行地之約定(參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2號裁定意旨)。

而依抗告人所提出之前揭證據,僅能證明相對人有將款項匯入抗告人之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惟衡以ATM或網路銀行轉帳,均僅須知悉對方之帳戶號碼,而無須知悉該帳戶之分行為何即可為之,則相對人雖匯款至抗告人之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然其主觀上是否明瞭該帳戶之分行為五甲分行進而與抗告人有為明示或默示以五甲分行作為債務履行地之約定,依抗告人之舉證尚無法證明;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31號卷宗,依卷內證據亦僅能認定相對人曾將款項匯入抗告人之中信五甲分行帳戶內(參該卷宗第8頁至第9頁相對人警詢筆錄、第38頁至第39頁相對人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第100頁至第102頁兩造之LINE對話紀錄),惟仍無法證明兩造即有以五甲分行所在地為相對人債務履行地之意思表示合致。

此外,原告復未就兩造約定以本院轄區所在地作為債務履行地提出其他佐證,揆諸前開說明,即無從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認本院有管轄權。

又本件相對人住所在新北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參原審卷第19頁),是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裁定移送至新北地院,於法核無不合,抗告人以前詞指摘原裁定違誤,並無理由,應駁回其抗告。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