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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六角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曉筑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6,9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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