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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羅菲比即羅菲比的店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
相 對 人 張培敏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訂。
二、兩造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後准許法律扶助之事實,業經聲請人提出法扶高雄分會之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已於民國112年2月14日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勞簡上字第5號受理在案,而綜觀聲請人所提出上訴狀及其他證據,本院認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葉晨暘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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