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國清
代 理 人 楊譜諺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聲請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附表編號3姓名欄「廖家祈」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家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