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法,20,202403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陳國清
代 理 人 楊譜諺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山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


聲請人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附表編號3姓名欄「廖家祈」之記載,應更正為「廖家新」。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九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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