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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海商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
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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