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消債抗,35,2024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抗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嚴薏茵
代 理 人 劉耀輝
相 對 人 馬欣儀
代 理 人 何明諺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10年5月25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下稱第54號裁定)以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為由不予免責確定後,已繼續清償該條規定之數額(如附表),且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已達其應受分配額,相對人依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41條之規定,聲請免責。

本院以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而以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1號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

抗告人不服,以相對人僅對伊償還共新臺幣(下同)49萬3867元(扣款償還42萬5010元,加上存證信函寄匯票6萬8857元),尚有175萬6133元債務尚未還款,還款比例不足債權總額225萬元之3分之1,相對人應多還一點。

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裁定相對人不予免責等語。

二、按債務人因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額,而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參照)。

準此,為鼓勵債務人努力清償債務以獲得免責,法院為不免責之裁定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如能繼續清償債務,使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以上者,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應已獲相當程度之保障,而宜賦予債務人重建經濟之機會。

三、經查:㈠本件相對人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39號裁定,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各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受分配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金額,本院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並以相對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第8款所定之情形為由,而以第54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㈡又債務人因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裁定係以第54號裁定認聲請人於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母親扶養費總額後之餘額為33萬7,104元,又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未受分配,相對人主張於該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按各普通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共還款33萬7,151元,核與各債權人具狀陳報金額相符,有繳款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及匯票影本、陳報狀卷可參(原審卷第59至73、105至151、161、169、171頁)。

依前揭規定,聲請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應受分配額時,其聲請免責,自影准許。

則原裁定准許相對人免責,認事用法,自無不合。

抗告人仍執前詞謂相對人對伊尚有175萬6133元債務未還款,還款比例不足伊債權總額之3分之1云云,即無可取。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免責,洵屬有據。

原審裁定相對人應予免責,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琁
法 官 王宗羿
法 官 李昆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債權人(相對人) 債權表* 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 債權人受償金額 債權額 (新臺幣,下同) 比例(%) 債權人應受償數額(即聲請清算前2年所得餘額)*** 本院為不免責裁定後,債權人之受償額 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5290 1.51 5092 5092 2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59894 4.03 13590 13590 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22.36 75381 75398 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5485 4.87 16422 16422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12.82 43222 43230 6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554898 6.21 20939 20941 7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28845 3.68 12409 12409 8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861495 9.64 32502 32507 9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40034 4.92 16591 16591 10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22106 5.84 19691 19691 11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57 0.02 74 74 12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1869 0.24 816 816 13 嚴薏茵 0000000 20.42 68842 68857 14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5807 3.42 11533 11533 各項合計 0000000 99.98 337104 337151 債務人清償總額 337151 備註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5號債權表 ***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4號裁定 計算式:各債權人應受償數額=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餘額×債權表所列債權比例 計算式:債務人清償總額=清算程序中債權人受分配數額+本院為不免責裁定後,債權人之受償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