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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張文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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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靜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張文照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三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惟調解不成立。
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提出債權人清冊,向本院聲請調解債務清償方案,經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42號(該案卷下稱調卷)受理,於112年8月2日調解不成立,聲請人於同日以言詞聲請更生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調解卷宗核閱無訛。
㈡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1年度均無申報所得,有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68,344元、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
10,728元,至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部分,為團險,無解約金。
⒉又聲請人於111年12月19日至29日因肛門廔管併肛門周圍壞死性筋膜炎、糖尿病控制不良入院治療,宜休養1週,1周內不宜搬重物及劇烈活動,112年9月1日至11日則因肛門周圍壞死性筋膜炎入院治療,宜休養1週,2周內不宜搬重物及劇烈活動。
⒊再者,聲請人於高雄區漁會投保勞保,投保薪資36,300元,自陳實際為臨時工(110年7月至111年4月為水泥工雜工,111年5月至112年1月為建築工地粗工,112年2月起為水電工雜工),110年7月至12月收入共128,000元,111年共239,000元,112年共246,000元,113年1月為22,000元,前於112年3月28日領取勞保普通傷病給付4,840元,112年4月1日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
⒋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調卷第25-2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調卷第11-13頁)、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5頁)、戶籍謄本(更卷第85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卷第23-24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71-75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調卷第17-21頁)、信用報告(更卷第45-48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6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1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171-172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33頁)、存簿暨帳戶交易明細(更卷第77-79、181頁)、每月收入明細表(更卷第49、197、211頁)、國軍高雄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更卷第177-179頁)、南山人壽函(更卷第35-37頁)、富邦人壽陳報狀(更卷第173-174頁)、新光人壽函(更卷第169、193頁)等附卷可證。
⒌聲請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雖有36,300元,惟考量勞工保險局針對勞工投保薪資之審核流程與本院調查認定聲請人清
償能力乃分別行使職權,本院並不受其拘束,聲請人切結
與其投保薪資不符之收入數額,本院仍應綜合考量審認之
。
故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形,認以聲請人112年1月至113年1月平均每月收入20,615元【計算式:(246,000+22,000)÷13=20,615,本裁定計算式均採元以下4捨5入】,評估其償債能力。
㈢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依高雄市最低生活費之1.2倍(包含每月租金5,800元,調卷第11-13頁)乙情,並提出租賃契約(更卷第51-69頁)為證。
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依清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按1.2倍計算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為17,303元。
㈣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聲請人原主張每月各支出父親張輝富、母親張許月桂扶養費2,000元,112年10月27日具狀表示不再主張扶養父母親(更卷第41-43頁)。
㈤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20,615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7,303元後,剩餘3,312元。
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2,663,460元(調卷第43-49、61頁),扣除南山人壽、富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共79,072元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65年【計算式:(2,663,460-79,072)÷3,312÷12≒65】始能清償完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
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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