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消債聲,26,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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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陳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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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陳建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陳靜慧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以111年度消債聲免字第75號裁定應予免責,該案於112年3月23日確定乙節,業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基此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胡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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