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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複代理人 汪自強律師
被上訴人 蘇色萍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鳳山簡易庭於民國112年5月1日所為111年度鳳簡字第5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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