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3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陳郁欣
訴訟代理人 李祐銜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李玉印
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
林亭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鄭靜筠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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