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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4號
上 訴 人 陳翊安(即孟詩倚之承受訴訟人)
陳鈺強(即孟詩倚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被上訴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楊昱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收悉上訴人孟詩倚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死亡,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4月10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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