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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黃清吉
被 上訴人 羅啟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1 年11月15日所為111 年度雄簡字第14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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