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簡上,40,2024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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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黃筠荏 住○○市○○區○○路00巷0號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黃豊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山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謝永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43號更正土地登記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1291之17地號土地),與被上訴人所有坐落同段1296之4地號土地(下稱1296之4地號土地)相鄰,上訴人以被上訴人設置之水溝有部分無權占用1291之17地號土地為由,而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拆除水溝返還土地,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0號審理中。

又1291之17地號土地原登記面積為88平方公尺,嗣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以1291之17、1296之4地號土地鑑界成果與地籍原圖圖形不符等為由,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函知上訴人黃豊茂將1291之17地號土地之面積更正為72平方公尺(下稱系爭行政處分),致1291之17地號土地面積減少16平方公尺。

上開水溝雖經原審於111年1月10日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測量結果部分位在1291之17地號土地、部分位在1296之4地號土地,惟該測量係於系爭行政處分作成前為之,是否正確已非無疑,且上訴人已就系爭行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現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43號更正土地登記事件審理中(見本院卷第27、325頁),則該行政訴訟之結果,攸關1291之17地號土地之位置及面積,進而涉及上開水溝究竟有無占用1291之17地號土地及所占用之位置、面積為何,對於本件民事訴訟裁判顯有影響,非俟該訴訟終結,尚無由就本件民事訴訟加以論斷及裁判,本院爰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施盈志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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