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伯利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洋城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吳禹萳律師
被上訴人 翁志辰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
黃雅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續行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周玉珊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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