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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士睿律師
相 對 人 聖公媽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四部分關於「吳育珅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吳譽珅律師」。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理由欄四部分關於「吳育珅律師」之記載,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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