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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張家慈
江瑜馨
郭秀容
黃瀞儀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蘇橙瑞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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