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1165,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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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何柏賢

被 告 夏葉金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定。

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及其上同小段687建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街00號建物(權利範圍1/1,下合稱系爭房地)係原告之父訴外人何添丁所有,何添丁去世前,系爭房地於民國112年3月28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登記為被告所有,惟此移轉非出於何添丁之意思與授權,債權契約與物權行為均屬無效,訴請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騰空返還予原告等公同共有人。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為斷。

而系爭房地為屋齡約49年之透天厝,111年3月後其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屋齡25年以上房地,平均每坪交易單價約為新臺幣(下同)115,000元至184,000元,有原告陳報狀及所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可憑。

系爭房地於112年3月28日移轉登記之實價登錄係交易價格為5,000,000元,此有查詢資料可稽,每坪交易單價為117,000元,原告雖主張此買賣有無效原因,惟與上開客觀交易價格區間相符,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客觀市場合理交易總價額應為相當,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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