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1262,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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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瑋杰


被 告 黃重齡
黃文進
黃文忠
黃春美
蔡黃春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黃重齡積欠債務未清償,計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10月16日止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221元,而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黃文進、黃文忠、黃春美、蔡黃春葉及黃重齡間就訴外人蔡黃貝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黃文進就附表編號1、2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聲明第2項請求黃文進應將系爭房地原因發生日期為111年2月11日,登記日期為111年9月1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黃文進、黃文忠、黃春美、蔡黃春葉及黃重齡名下。

查系爭房地為屋齡約52年、總面積69.1平方公尺之2層樓加強磚造透天厝,有建物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而鄰近區域與其屋齡、面積、層數及建材均相似之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建物及其坐落土地,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出售之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73,057元(計算式:5,000,000元÷總面積68.44㎡=73,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附卷足憑,據此作為認定系爭房地交易價額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是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5,048,239元(計算式:建物面積69.1㎡×73,057元=5,048,239元),加計蔡黃貝所遺附表編號3至14之財產,其中股票之價值按111年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有此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

是以,附表所示遺產之總價額共計5,126,046元,依黃重齡之應繼分比例5分之1計算後為1,025,209元,則原告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之債權金額,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5,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權利範圍 價額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瑞隆路222巷8號) 全部 5,048,239元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 7,964元 4 (存款)高雄銀行 2,962元 5 (存款)高雄銀行存款 116元 6 (存款)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5,001元 7 (存款)陽信商業銀行 48元 8 (存款)板信商業銀行 256元 9 (存款)中華郵政公司 471元 10 (存款)元大商業銀行 14,947元 11 (存款)玉山商業銀行 140元 12 (投資)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1,247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35,352元 13 (投資)統一證券高雄分公司三商5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110元 14 (投資)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商20股 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金額440元 合 計 5,126,0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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