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1339,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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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9號
原 告 盧芊卉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徐 旻律師
被 告 林坤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坤能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5,1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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