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1424,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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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王一嵐


被 告 王榮達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被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

倘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低於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即為相當於該執行債權之金額,蓋執行債權人僅能於執行債權額範圍內就執行標的物取償,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

反之,倘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高於執行標的物之價值,則第三人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220號、107年度台抗字第698號、111年度台抗字第8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對被告王榮達起訴主張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346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53466號強制執行事件)強制執行附表一所示土地、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為其所有,聲明請求撤銷系爭53466號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

嗣於112年12月19日追加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復於113年1月7日追加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變更聲明請求系爭53466號執行事件、112年度司執字第109570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19341號、112年度司執字第120871號及112年度司執字第149193號(下分別稱系爭109570號、系爭119341、系爭120871號、系爭149193號)強制執行事件對系爭房地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查系爭53466號、系爭109570號、系爭119341號、系爭120871號及系爭14919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4,459,644元、1,665,444元、77,987元、176,208元、1,210,744元(如附表二至六),合計7,590,027元,高於系爭53466號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囑託鑑定後之價額4,174,602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總價額為準,核定為4,174,6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附表一
編號 土地地號或建物建號 所有權權利範圍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144/10000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 144/10000 3 高雄市○○區○○段000○號 全部 4 高雄市○○區○○段000○號(上開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13/10000 5 高雄市○○區○○段000○號 全部 6 高雄市○○區○○段000○號(上開建物共同使用部分) 108/10000 7 高雄市○○區○○段0000○號(上開598建號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全部 8 高雄市○○區○○段0000○號(上開603建號未辦保存登記部分) 全部 附表二:
被告王榮達於系爭53466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內容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即本件起訴日)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 金 4,000,000 4,000,000 利息 4,000,000 112.03.01 112.11.16 16% 457,644 程序費 用 2,000 2,000 合計 4,459,644 附表三
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109570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內容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終止日(即追加起訴日) 計算利率 年息)/按月給付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 金 30,022 30,022 利息 28,055 095.04.09 104.08.31 19.71% 51,994 利息 28,055 104.09.01 112.12.19 15% 34,957 逾期手續費 150 095.05.10 095.06.09 按月給付 150 逾期手續費 300 095.06.10 095.07.09 按月給付 300 逾期手續費 600 095.07.10 112.12.19 按月給付 125,400 程序費用 500 500 債權本金 371,782 371,782 利息 371,782 095.01.24 112.12.19 13.17% 877,188 違約金 371,782 095.02.25 095.08.24 1.317% 2,428 違約金 371,782 095.08.25 112.12.19 2.634% 169,723 程序費用 1,000 1,000 合計 1,665,444 附表四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119341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內容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即追加起訴日)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 金 19,942 19,942 利息 19,942 096.05.08 104.08.31 20% 33,197 利息 19,942 104.09.01 112.12.19 15% 24,848 合計 77,987 附表五
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120871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內容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終止日(即追加起訴日) 計算利率 (年息)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 金 49,681 49,681 利息 49,681 098.02.17 104.08.31 19.89% 64,623 利息 49,681 104.09.01 112.12.19 15% 61,904 合計 176,208 附表六
被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系爭149193號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內容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利息/違約金起算日 終止日(即追加起訴日) 計算利率 年息)/按月給付 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 金 306,780 306,780 利息 306,780 095.01.16 113.01.07 9.32% 514,341 違約金 306,780 095.02.16 095.08.15 0.932% 1,418 違約金 306,780 095.08.16 113.01.07 1.864% 99,547 債權本金 55,695 55,695 利息 50,958 095.04.25 104.08.31 19.8925% 94,870 利息 50,958 104.09.01 113.01.07 15% 63,893 違約金 350 095.04.25 113.01.07 按月給付 74,200 合計 1,21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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