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9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許芳瑞律師即吳敦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4,6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