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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21號
聲 請 人 意本凡而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快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495,981元,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金額為4,495,981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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