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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67號
原 告 傅彥平
訴訟代理人 杜貞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姵元即澄川設計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2年10月6日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案列112年度司促字第1881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且未表明訴訟標的,起訴程式尚有不備,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1至2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並提出附表編號3所列事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360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393,8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4,360元。
2 表明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
3 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含證物)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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