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92號
原 告 銘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龍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00元(計算式:765,000元+85,000元×7+45,000元=1,4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