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1626,20240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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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 告 王國榮

訴訟代理人 王登豊
被 告 邱忠信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件原告起訴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458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製作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之次序7所列被告票款債權,係被告以詐術取得原告簽發之本票且無預警持以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該裁定又因原告延誤抗告期間而確定,故其對系爭分配表次序7所列被告受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8,259,941元有異議,聲明請求先將該筆分配款提存,俟被告所涉相關民刑事案件釐清時,始決定是否分配予被告或予以剔除後返還予原告等語。
核原告聲明之真意,應係欲請求將系爭分配表次序7所列被告債權剔除,爰核定本件訴訟標價額為8,259,941元(即依原告主張重新分配後其得獲發還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77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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