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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628號
聲 請 人 李佐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任展國際理財有限公司、李佩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又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任展國際理財公司,依所提出之證據,應為任展國際理財有限公司,應予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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