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327,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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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林羅富美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被 告 羅敏文
羅紫菱
羅苑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等土地之價值為斷;
另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25,3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面積(㎡) 公告現值(元/㎡) 權利 範圍 左列土地價額(元) 1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722 28,578 1/4 5,158,329 2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06 35,500 1/4 940,750 3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30 18,500 1/4 601,250 4 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200 18,500 1/4 925,000 合計(元) 7,625,329 備註:上開土地價額,係以土地面積×公告現值×權利範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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