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342,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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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許媛馨
被 告 沈家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06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前揭共有物之交易價值,按原告之應有部分計算為準,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即原告陳報於民國112年1月買受前揭不動產應有部分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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