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12,補,348,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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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被 告 曾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24609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40,548元(即被告聲請執行之債權本金10,000,000元及算至起訴日即民國112年3月22日止之利息440,5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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