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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普天環保科技顧問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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