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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蕭慈慧
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瑞榮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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