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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原 告 林耀陞
訴訟代理人 王晶君
原告與被告陳裕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抗字第273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8,800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儭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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