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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OO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記載,應更正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OO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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