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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林○○ 住○○市○○區○○里00鄰○○○路00
相 對 人 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所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3號民事判決第1頁第18行所載意旨,係依據原告主張事實進行整理,並非逐字記載該協議書第6條第1項約定內容,自無聲請人所稱誤寫、誤算情事,依前開說明,自與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聲請人就本件判決聲請裁定更正,不應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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