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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88號
原 告 余瑞堂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陳映臻律師
被 告 顏振家
訴訟代理人 陳昭琦律師
被 告 陳志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顏振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顏振家負擔百分之12;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但若被告顏振家以新臺幣6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與訴外人黃曉文於民國92年9月14日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同住於高雄市○○區。
伊於112年2月間陸續發現黃曉文與被告顏振家、前男友即被告陳志法有曖昧往來、親密對話,黃曉文亦坦承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顏振家以交友軟體互相傳送如附表一所擷錄之訊息、與陳志法以社交軟體Facebook(臉書)互相傳送如附表二所擷錄之訊息,而有逾越通常朋友分際之不正常往來行為,致原告與黃曉文於112年3月14日兩願離婚,原告則因上開情事身心上飽受煎熬,精神上受有極大痛苦。
被告顏振家、陳志法明知黃曉文為有配偶之人,仍各自與黃曉文為上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且情節重大,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顏振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陳志法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顏振家:現行實務已無所謂配偶權之概念,故無配偶權遭不法侵害之可言,原告以此為由請求伊賠償損害,已屬無據。
又伊長年單身,使用交友軟體交友,因而於112年2月初認識黃曉文,當時黃曉文所用之暱稱為「雪兒」而非「雲堇先生不姓雲」,又伊與黃曉文初次於112年2月間見面,當時僅吃飯、散步,第二次見面則是同年2月底黃曉文因事路過伊公司,攜小禮物送伊,短暫閒聊後即離開,此後二人未再見面。
伊曾詢問黃曉文是否有結婚,黃曉文告知曾有過,伊以為其係離婚或喪偶,並未再追問,故對黃曉文是否仍有婚姻關係、育有子女、與原告同住等等,均不知情,且伊自112年3月起因工作忙碌,與黃曉文即鮮少聯絡。
再者,原告提出之如附表一之聊天紀錄,其中與「雲堇先生不姓雲」對話者,為暱稱「IRON Tank」之人,惟該「IRON Tank」並非伊,實非伊與黃曉文之對話,況由該對話內容亦未能證明「IRON Tank」與黃曉文間有相約出門或發生親密行為之事。
是以,伊與黃曉文間並無交往,亦無逾越通常男女之交往份際,要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等語置辯。
㈡陳志法:伊與黃曉文曾於高中時期交往,然已多年未見且少有聯絡,直至111年8月間恢復聯繫,始知黃曉文已婚,卻與他人產生情愫,因道德與情感煎熬找伊聊天抒解,兩人始頻繁聯絡。
伊基於朋友道義給予黃曉文勸告、情緒開導及陪伴,二人並未處於曖昧或交往狀態,黃曉文亦無意與伊交往。
伊與黃曉文間並無言語、行為逾矩之舉措,更無出遊或擁抱等情事,伊更未曾在社交軟體上以現任男友身分自居,從未介入黃曉文之婚姻,要無侵害原告之配偶權。
此外,原告就其提出之對話內容斷章取義,且內容係經修剪等語,資為抗辯。
並均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本件經整理不爭執事項如下:㈠原告與其配偶黃曉文於92年9月14日結婚,於112年3月14日協議離婚。
㈡被告陳志法與黃曉文曾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為如原證5(審訴字卷第135至143頁,即附表二)內容所示之對話。
㈢被告陳志法曾與黃曉文於高中時期交往,也知悉黃曉文為有配偶之人。
㈣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認識,黃曉文LINE暱稱「雪兒」,被告顏振家LINE暱稱「振家」。
㈤LINE暱稱「IRON Tank」之人曾與黃曉文(LINE暱稱:雲堇先生不姓雲)為如附表一所擷錄之對話。
四、本件爭點在於:㈠配偶權是否民法侵權行為所保障之權利?㈡被告陳志法與黃曉文間有無不當男女交往情形?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有無依據?金額是否適當?㈢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間有無不當男女交往情形?原告請求賠償損害,有無依據?金額是否適當?
五、本院之判斷:㈠本件原告與黃曉文於92年9月14日結婚,於112年3月14日協議離婚。
而被告陳志法於高中時期曾與黃曉文交往,後於111年10、11月間曾與黃曉文以通訊軟體MESSENGER為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對話,被告陳志法其時也知悉黃曉文已婚身分。
而被告顏振家亦認識黃曉文,2人於LINE通訊軟體聯繫時,黃曉文暱稱「雪兒」,被告顏振家暱稱「振家」。
另又有暱稱「IRON Tank」之人曾與黃曉文(暱稱:雲堇先生不姓雲)以通訊軟體LINE為如附表一所擷錄內容之對話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口名簿、LINE聊天紀錄、MESSENGER對話紀錄、LINE擷圖在卷可稽(見審訴卷第31至33、41至97、135至143、183頁),堪信為實。
㈡被告顏振家部分:原告指稱:「IRON Tank」其人即為被告顏振家,明知黃曉文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為不正當男女交往,侵害原告配偶權且情節重大,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顏振家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
經查: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自主形成之永久結合關係,除使配偶間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得以互相扶持依存外,並具有各種社會功能,乃家庭與社會形成、發展之基礎,婚姻自受憲法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而婚姻既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即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即夫妻是否彼此信任及感情融洽,亦係能否維繫婚姻圓滿幸福之關鍵因素。
倘夫妻任一方在結交異性友人方面,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則出現隱憂,勢必失去夫妻間彼此信賴之基礎,而足以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非必有通姦或相姦情事始然。
故夫妻任一方與第三者間縱無通姦或相姦情事,惟該行為人(含配偶之一方及婚姻外之第三人)如有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男女不正常往來,亦應認已不法侵害他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第三者以此干擾或妨害基於配偶權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身分法益者,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換言之,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第三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侵害配偶權之共同侵權行為人。
至被告顏振家雖抗辯: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48號、第751號解釋意旨,不應肯認有配偶權之概念,故原告以被告顏振家侵害其配偶權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均屬無據云云,尚非本院所認採。
2.被告顏振家自承於112年2月初透過交友軟體認識暱稱「雪兒」之黃曉文,並曾於2月中旬、2月底間見面2次,並據提出LINE對話擷圖為佐(見審訴卷第183頁),而黃曉文以暱稱「雲堇先生不姓雲」與「IRON Tank」於112年3月7日之LINE對話中,「IRON Tank」自陳:38是五年前的歲數了等語(見審訴卷第16頁),可推算其人當時為43歲,應為00年次生,正與被告顏振家出生年份相同。
又兩人於112年3月9日之LINE對話中,黃曉文詢問「IRON Tank」的本名「顏振家」書寫方法是否有錯(見審訴卷第39頁),而「IRON Tank」對此則未曾否認,亦未表示任何異議,顯然承認黃曉文認知正確無誤。
而於同日,黃曉文接著詢問要如何稱呼對方,「IRON Tank」回稱:高雄金城武等語,兩人於112年3月10日的LINE對話中,「IRON Tank」自陳:無聊的工程師生活,早就想離職,最近電子業狀況不好等語(見審訴卷第39、52、53頁),均可知「IRON Tank」住居所或活動處所在高雄市,且是從事電子行業工程師,此情與被告顏振家住居所、工作地點亦在高雄市,且為電子業工程師等資訊概屬相符,有被告顏振家民事陳報狀、個人戶籍資料、稅務電子匣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為憑(見審訴卷第221頁、外附證物袋),是由上開事證,已可見「IRON Tank」即為被告顏振家無訛。
3.「IRON Tank」即為被告顏振家,業經本院認定如上,而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於LINE對話中,黃曉文提及是否知道兩人可以共同出遊所代表之意涵時,被告顏振家回覆:大概妳已經離婚了等語(見審訴卷第10至11頁),而被告顏振家也曾向黃曉文詢問:想知道妳先生是知道哪一段事情,是妳跟前男友,還是跟我等語,待黃曉文答稱原告全都知情時,兩人還就原告是如何得知其情,以及原告與黃曉文當前相處情形、原告對離婚的想法等事項多有討論(見審訴卷第24至29頁),凡此足見黃曉文曾將其已婚且尚未離婚,及與原告間發生之問題告知被告顏振家,故被告顏振家明知黃曉文為有配偶之人,亦得認定。
4.再就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於112年3月6日至3月11日間之完整LINE對話內容(含附表一經擷錄者在內,見審訴卷第41至97頁),已可知兩人曾於初次見面時,即有擁抱、親吻之親密行為(見審訴卷第14至15、41、46至47、49至50頁),而且雙方於對話時以男女朋友互稱,更不時以「我想你」、「我喜歡你」等情感文字互訴衷情,是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所為,顯屬逾越一般社交分際之男女不正當往來,亦堪認定。
5.據上所述,當認被告顏振家與黃曉文所為,應是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破壞原告與黃曉文間婚姻之圓滿狀態,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賠償原告非財產上之損害,自屬有據。
6.按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核給標準得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223號裁判意旨參照)。
審酌原告00年0月生,大學畢業,任職電子公司,111年度申報所得999,693元,名下有房屋、土地、股票,財產總額1,268,059元;
被告顏振家00年0月生,二技畢業,任職電子公司基層工程師,月收入約3萬元,111年度申報所得648,240元,名下有股票,財產總額398,580元等情,為被告顏振家自陳在卷(見審訴卷第221頁、本院卷第61頁),並有個人戶籍資料、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存卷可參(存放於審訴卷末證物卷),及審酌被告顏振家所為對原告與黃曉文間婚姻生活之圓滿所造成破壞程度、兩造之學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顏振家賠償非財產損害以6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㈢被告陳志法部分:原告指稱:被告陳志法與其配偶有逾越通常朋友之不正常往來情事,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陳志法所否認,並執前詞為辯。
經查: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當事人於其利己事實之主張,除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權上已認知者外,應負立證之責。
2.本件原告指摘被告陳志法與黃曉文有不當往來之情,係以其等間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社交軟體對話為據。
然而解釋他人文字對話,應就完整對話背景、語境及上下文綜合觀察,不宜望文生義甚或斷章取義,以致背離或曲解當事人真正之意思。
經查,被告陳志法、黃曉文係於111年10月13日至11月6日間使用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其中僅於10月13、21、23、24日及11月2、3、4、6日數日斷續有如原證5所示之對話紀錄(含附表二對話在內,見審訴卷第135至143頁),然前開對話紀錄疑似篩選擷取而非完整,已難遽憑為原告上揭主張之佐證,況由前後文及情境脈絡以觀,可知對話主旨係黃曉文因對其他男子有感覺,但是否為喜歡情感仍有迷惑,而向被告陳志法傾訴求教,兩人對談中固然有如附表二之疑似曖昧文字,惟被告陳志法與黃曉文早前曾經交往,中斷聯繫後復經連絡,而彼時黃曉文身陷感情困擾尋求開導,被告陳志法為其前男友,基此立場表達看法及深厚關切之情,以此衡酌其所為,應認尚無違於情理,故無從以此認定其二人已然交往,況且,兩人更有如黃曉文稱:「如果你是我男友那該多好」、「我是真的這樣希望,一個懂我又寵我的人」等語,被告陳志法則回稱:「我也希望,但...你是不可能一顆心裝兩個人的」等語之對話(見審訴卷第142頁),在在顯示被告陳志法與黃曉文並無男女交往事實。
3.綜上,依原告所提出事證,尚無法證明被告陳志法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情,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則其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陳志法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屬無據。
六、據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顏振家應給付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及請求被告陳志法給付應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又本判決第1項判命被告顏振家給付之價額未逾50萬元,本院逕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
又被告顏振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併宣告之。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再原告基於選擇合併,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同一聲明,於其勝訴部分,即無庸再予審究,其餘部分,基於上述同一理由,亦不應准許,併予敘明。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九、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一:原告主張黃曉文與被告顏振家間之不當交往對話【被告顏振家(暱稱IRON Tank,下稱顏)黃曉文(暱稱雲堇先生不姓雲,下稱黃)】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備註 112年3月6日 14:20-14:21 顔:想我嗎? 黃:很想你吖 顏:我也是 顏:超級想妳 112年3月6日 14:44 黃:要用什麼儲值 顏:妳的香吻 112年3月6日 18:25-18:32 黃:騎車載我不是雙方都開 心 顏:他常常回憶抱妳的手感黃:怎樣的手感此題好好作 答 顏:有愛的感覺 黃:大師幫我問問他 黃:他有怕的事嗎關於我 顏:有啊 顏:害怕被拋棄 顏:害怕被欺騙 顏:害怕放入感情後,只剩 下一場空 兩人為角色扮演對話 112年3月6日 18:48-18:49 顏:要讓妳的他回來了嗎? 黃:好我想他了 顏:好久不見,我回來了 兩人回復身分對話 112年3月6日 18:58-18:59 黃:我好想你 顏:我也很想妳 112年3月6日 20:34-20:38 黃:怎麼可以單身這麼久 黃:別說是為了等著遇見我 顏:太老哏 黃:所以別說 顏:是因為讓妳遇到更好的 我 黃:那是我拾到寶了 112年3月6日 20:54-20:59 顏:妳咬我我親你也不行? 黃:不行 顏:哭哭了 黃:我記得 黃:上次有人 黃:說話不算話 顏:我記得 顏:有人上次 黃:是吖 顏:被我親到在嬌喘 黃:那個 黃:那個是什麼 顏:喜歡嗎?說實話喔 黃:你別說話不算話 黃:我需要回答這個問題 顏:對啊,回答喜不喜歡 呢? 黃:不是喜歡或不喜歡 112年3月6日 21:13-21:15 顏:我希望如果我們還能再 見面 顏:我能夠好好抱著妳 黃:再吻你吖 顏:好好熱吻 黃:那個你能坐懷不亂嗎 顏:我的手會乖乖的 顏:但是 顏:舌頭跟嘴唇就不受控制 了 112年3月6日 21:18 黃:想過我們若在外過夜你 會? 顏:會 黃:應該僅限那天吧 顏:我很誠實告訴妳 會 黃:會好好睡覺? 顏:尤其聽到你嬌喘的時 候,差點把持不住了 顏:讓妳累到睡著 黃:那我還是睡地板吧 顏:兩張床 112年3月7日 13:52-13:55 黃:我喜歡溫柔對待我的你 我就是喜歡你 顏:Hello 上班了啊 黃:是吖現在每天最快樂的 事就是上班這樣才能與 你約會吖 112年3月7日 15:08-15:16 黃:我很想你 黃:好想變成灰塵在你身邊 黏在你身上攝像頭也拍 不到 顏:我想妳想一直抱著妳, 把妳當成我睡覺的棉被 一樣,互相取暖 112年3月7日 16:14-16:25 顏:要打電話給我? 黃:現在方便? 顏:可以啊 顏:來吧 黃:我不能查一下勤 (通話時間8:20) 黃:你同事沒問你你女朋友 這麼黏哦上班還要講一 下電話 112年3月7日 17:59-18:02 顏:妳喜歡我很黏妳? 顏:換個方式說 顏:我也單身很久了,其實 也不知道黏人或是被黏 是如何 黃:又學我 顏:不過我是很希望能每天 看到女友的人 顏:這樣算黏嗎? 顏:很難界定吧 黃:以後要開視訊的意思 黃:我覺得不算 顏:哈哈!面對面啦 顏:要每天都*黏體嬰*? 112年3月7日 19:20 黃:是我一直貪戀你的陪伴 黃:不然我不會有新手機 112年3月7日 19:33-19:34 顏:只是想知道妳先生是知 道哪一段事情 顏:是妳跟前男友,還是跟 我 黃:都知道 112年3月8日 12:43 黃:我想看你 黃:我不能想你嗎 顏:可以!! 112年3月8日 17:53-17:55 黃:我想你了 顏:我一直想你 黃:最好.....你就這麼有 空 112年3月8日 19:15-19:17 黃:你怎麼這麼不乖 黃:到定點拍照給我再回 顏:等你教訓我 黃:不然別想我抱你了 顏:放大絕耶 顏:我妥協了 112年3月8日 19:27、 20:51、 20:54 顏:我想妳 黃:我喜歡很執著的你我就 是喜歡你 黃:親愛的:晚安 112年3月9日 13:43 黃:而且其實我很寵男友 顏:俗話說,沒有什麼事情 不能打砲解決,一炮不 夠那就打兩炮!應該有 這句俗話吧 112年3月9日 15:08-15:09 黃:顏振家 黃:字有打錯嗎 黃:一直沒問過你希望我怎 麼叫你 112年3月9日 15:55、 15:58-16:00 顏:傻傻喜歡著你 黃:我回抱好了 顏:好好好 顏:這個我喜歡 顏:有溫度 黃:我好想抱你 顏:冬天抱我不錯 顏:夏天就熱了 黃:那天 黃:你抱著 黃:我種很心安的感覺 顏:抱著妳我有戀愛的感覺 112年3月9日 20:05 顏:我就是喜歡記住我們第 一次約會的細節 112年3月9日 20:18-20:22 顏:妳有兩個競爭對手 黃:那我是? 顏:還真的是對手耶 顏:專門欺負我的女朋友? 顏:想讓我奔潰的女友? 顏:自己選一個稱號吧 黃:都是吧 黃:你希望我當怎樣的女友 顏:就是現在的妳啊 顏:我喜歡就是妳現在對我 的方式 黃:頑皮的女友? 黃:黏人的女友? 顏:妳不要,這樣妳壓力太 大 112年3月9日 20:24-20:26 顏:我們能在出去約會 顏:我很喜歡很喜歡那天的 感覺 顏:真得非常喜歡 顏:很久沒有那麼開心 黃:我那天沒認真黏你欸 顏:第一次約會嘛 112年3月9日 20:32-20:37、20:49 顏:我不是很棒的男友 顏:有時候會笨 顏:如果真的讓妳不開心 顏:請你告訴我 顏:妳 顏:會告訴我嗎? 黃:這是個好問題 黃:我不是一個會製造麻煩 給男友的人 顏:跟我在一起,別那麼累 顏:好好開心一些 112年3月9日 21:08-21:12 顏:至少 顏:這一刻 顏:我們屬於彼此 顏:又想起我們接吻了 黃:甜蜜大於驚喜?驚喜大 於甜蜜? 顏:當然是甜蜜 顏:還記得我們接吻嗎 黃:怎麼可能此忘記 顏:居然 顏:我們會舌吻 112年3月9日 21:18-21:19 顏:我會一直挑逗妳 顏:找到妳最敏感的地方 112年3月10日 17:31-18:39 黃:你在套房? 顏:能聽聽妳的聲音? 黃:好啊 (通話時間1:04:16) 黃:在一群學生面前 黃:實在很難情話綿綿 顏:哈哈哈!沒關係沒關係 112年3月10日 21:01 黃:Tank我喜歡你
附表二:原告主張黃曉文(下稱黃)與被告陳志法(下稱陳)間之不當交往對話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備註 111年10月13日 黃:好奇怪你沒問我老公 你沒問我怎麼會喜歡上 別人 陳:你的喜歡 是烈火 別忘 記你是太陽 這可不是 隨便說說的 熾熱到 一接近就會讓 人感覺到你的喜歡 黃:我曾經讓你有這樣的感 覺嗎 陳:嗯哼 迷戀30年 我可不 是隨口說說的 至少在這一方面 我比你自己懂你 我也想讓你依靠阿 我想娶回家 111年10月21日 黃:想聽你哄我 陳:不忙很悠閒可以撩妹子 黃:我其實也有努力把感情 依賴在你身上 111年10月23日 黃:我需要你陪著我走過這 一段 是你說你一直在的 我只是要確認我怕你又 丟下我跑了 陳:不需要拿承諾壓我我一 直都會在這 111年10月24日 黃:讓你陪著的時間我很開 心 且你也更多時間陪著我 忌妒什麼 陳:你不知道男人都是笨蛋 嗎 我就是忌妒 黃:他都不忌妒我身旁有 你還有左你到底 是??? 111年11月2日 陳:別撒嬌 黃:反正你陪我啊 陳:現在還有我會騷擾你 111年11月3日 黃:如果你是我男友那該 多好 一個懂我又寵我的人 如果你能把他趕走 陳:我也希望 但...你是不可能一顆 心裝兩個人的 111年11月4日 陳:如果是我我不喜歡尤其 是傳說中的前男友心裡 還懷有情愫…… 111年11月6日 陳:請容我自言自語不用回 覆我 聊完就去睡喔 睡醒我還會在這的 知道為什麼我們第一次 通電話時我認不出聲音 嗎 因為以前你總是軟軟的 撒嬌 就像今天晚上這樣跟我 說話 所以掛上理性而強勢的 面具時我才會認不出來 剝下面具的你還是跟以 前一樣 勇敢但是卻不被理解 脆弱卻必須承擔巨大壓 力 以前的我犯了太多錯誤 傷透了你 我真的不敢奢望可以再 牽你的手 只求可以陪伴著你 直到你不需要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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