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89號
上 訴 人 有限責任高雄市敏石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蘇敏敏即蘇美珍
送達代收人 蔡宛娣 住○○市○○區○○○路0號0樓A
上訴人與黃雪紅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519,846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 雯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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